徐州市九里區昕昕玩具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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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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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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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口玩具安全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出口玩具及其生產企業實行質量許可制度。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管理全國出口玩具質量許可制度工作。
國家商檢局設在各地的直屬商檢局(以下簡稱商檢局)分別會同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級有關主管廳、局管理并且組織實施本地區出口玩具質量許可制度工作。
《實施質量許可制度的出口玩具種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家商檢局商對外經濟貿易部、輕工業部、農業部后于實施前三個月公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出口玩具必須取得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以下簡稱出口質量許可證),外貿經營單位方可收購。商檢局憑出口質量許可證接受報驗。
第二章 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及考核
第四條 列入《目錄》的出口玩具,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證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口玩具樣品必須按照《出口玩具型式試驗規則》(見附件一)試驗合格;
(二)出口玩具的生產企業要按照ISO9000標準系列建立質量體系,經質量體系評審小組按《出口玩具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評審表(試行)》(見附件二》評審,總評分達到四百分并且第一點二項達到五十分,第二項達到七十五分,第五項達到八十五分。
第五條 出口玩具型式試驗由國家商檢局考核合格的商檢局實驗室和國家商檢局與輕工業部共同認可的社會實驗室負責。
第六條 出口玩具生產企業的質量體系評審由商檢局分別會同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級有關主管廳、局組織的質量體系評審小組負責。
質量體系評審小組一般由三人至五人組成。其成員必須按國家商檢局的有關規定經過培訓、考核并獲得評審員資格。
第三章 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程序
第七條 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證的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向商檢局領取空白《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申請書》(見附件三)一式四份,填寫后聯同其它有關資料報商檢局。
第八條 商檢局接到出口質量許可證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發現申請書和有關資料不符要求的,應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改正。
第九條 商檢局負責對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證的出口玩具進行抽樣、封樣,由該出口玩具生產企業將《封樣單》(見附件四)、樣品及有關資料送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實驗室進行型式試驗。
第十條 承擔試驗的實驗室在收到《封樣單》、樣品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在三十天內按照本辦法第四條(一)款的要求完成型式試驗,并將試驗報告(格式見附件五)送封樣的商驗局和生產企業。
型式試驗不合格的,由商檢局向企業發型式試驗不合格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六),自不合格通知書簽發之日起,半年內企業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商檢局收到型式試驗合格報告后,應立即通知質量體系評審小組,在三個月內按本辦法第四條(二)款的要求對出口玩具生產企業完成評審。評審前應事先書面通知企業。
質量體系評審不合格的,由商檢局向企業發質量體系評審不合格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七),自不合格通知書簽發之日起,半年內企業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經型式試驗和企業質量體系評審均合格的出口玩具,由商檢局會同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級有關主管廳、局共同審核批準后,由商檢局向提出申請的生產企業頒發出口質量許可證。申請書由商檢局分送企業、主管廳、局各保存一份。商檢局將企業名稱、地址、獲證產品種類和證書號每半年向國家商檢局備案一次。國家商檢局將獲證企業名錄分批通告輕工業部、農業部和經貿部。
出口質量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三條 申請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對型式試驗結果或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向國家商檢局申請復驗、復審,復驗、復審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四章 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四條 在出口質量許可證有效期內,商檢局和生產企業主管部門應對獲證企業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連續生產達兩年的出口玩具,應重新進行型式試驗。
第十五條 獲得出口質量許可證的出口玩具,生產地點或企業名稱改變時,必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技術標準發生變化時需重新審核。
第十六條 獲得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必須每年向商檢局和主管廳、局報告出口玩具質量情況、生產技術條件重大變化情況、國外退貨、索賠和重大質量事故及處理情況。
第十七條 獲得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在出口質量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半年內,可以向商檢局重新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證,商檢局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對該生產企業進行全面或重點復查,復查合格后重新頒發出口質量許可證。
出口質量許可證有效期滿,獲證的生產企業不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的,由發證的商檢局注銷出口質量許可證。
第十八條 對已取得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玩具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的商檢局吊銷出口質量許可證:
(一)國外客戶對出口玩具質量問題,反映強烈,一年內兩次要求質量索賠或退貨,經查明系生產企業責任的;
(二)半年內出口玩具經商檢局檢驗,一次檢驗批合格率低于百分之八十,或者連續五批不合格的;
(三)商檢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企業質量體系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款的要求,責令其改進仍無效果的;
(四)摻假作偽或者涂改商檢單證的;
(五)轉讓出口質量許可證的。
出口玩具停止生產一年以上的,由發證的商檢局注銷出口質量許可證。
第十九條 偽造、變造、冒用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由商檢局沒收非法證件并依照《商檢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空白的出口質量許可證、申請書、封樣單、質量體系評審表等由各商檢局根據統一格式印制。
出口質量許可證編號由四部分組成,即、年號(公元年號之末尾二位數)、商檢局地方簡稱、產品種類代號(WB:布絨玩具;WJ:機械玩具;WS:塑料玩具;WD:電動玩具)。證書序號(四位數)。如91京WB0001,即一九九一年北京商檢局頌發的布絨玩具第一號出口質量許可證。許可證序號由各商檢局按產品種類分別順序編號。
第二十一條 負責出口玩具型式試驗和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評審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有關紀律規定并對生產技術和工藝文件等保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應按規定支付費用,收費標準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的〔1992〕價費字210號《關于發布〈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收費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辦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商檢局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出口玩具質量許可制度的型式試驗,企業質量體系評審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對在型式試驗,企業質量體系評審等工作中,不執行各項制度,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誤的人員,由國家商檢局或各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通報或處分,情節嚴重者,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的補充,修改及解釋由國家商檢局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出口玩具型式試驗規則(試 行)
一、總則
1、制定規則的依據
本規則是根據《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制定的。
2、主題內容
本規則對下述內容做了規定:申請單元的劃分;樣品;試驗標準及試驗項目;試驗程序和試驗報告。
3、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申請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的樣品的型式試驗。
二、申請單元的劃分
實行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的產品的申請單元,以玩具的種類劃分,種類分為:布絨玩具、電動玩具(含電子玩具)、機械玩具(含童車)、塑料玩具。
三、樣品
1、抽樣基數:抽樣的產品必須是批量生產,布絨、塑料玩具抽樣基數不少于一百打;電動、機械玩具不少于一百只。
2、抽樣方式和數量:各地商檢局派員到外貿倉庫或企業成品庫從包裝完好的申請質量許可證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每一申請單元少于或等于兩個款式的,只抽一個款式,多于兩個款式的抽其中兩個款式,每一款式抽六只帶銷售包裝樣品。上漆玩具還需抽取與樣品相一致的液體油漆50亳升或干粉油漆10克。布絨玩具還需從原材料倉庫抽取40cm×40cm與樣品相一致的各種布絨面料一塊。
3、商檢局對抽取的樣品加封、編號后由該生產企業將《封樣單》、樣品及資料一起寄送到《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中規定的實驗室。
四、試驗標準及試驗項目
1、試驗標準
現行國家標準GB6675《玩具安全》、或合同規定和進口國法規要求的安全標準
2、試驗項目
根據不同的玩具種類,選擇下列有關項目:
(1)機械及物理特性
(2)易燃特性
(3)特定元素的轉移
(4)其它安全項目
五、試驗程序
實驗室收到《封樣單》、樣品和資料后按下列程序進行工作:
1、登記和保管樣品。發現《封樣單》或樣品不符規定的,立即與封樣的商檢局聯系。
2、按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申請單位填報的標準和項目進行型式試驗。
3、對結果的處理:
樣品全部試驗項目合格者,判為型式試驗合格
樣品有項目不合格者,判為型式試驗不合格。
六、試驗報告
型式試驗完畢后,由實驗室出具報告,報告結論要明確。試驗報告一式三份,一份送封樣的商檢局,一份送寄樣的生產企業,一份由試驗室聯同有關試驗記錄單一起存檔。
※注:如一個申請單元含兩個款式的樣品,應出具兩份試驗報告,兩份報告應裝訂在一起,并在編號處注明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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